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会议室使用办法
会议室是学院举行会议、接待宾客的重要场所。为保证学院会务接待工作的正常运转,提高会议室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使用管理
会议室包括市政学院会议室、学术交流室,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室名称 |
会议室地点 |
室内多媒体设施 |
市政学院会议室 |
9A315房间 |
笔记本、投影、音响 |
学术交流室 |
9A313房间 |
笔记本、投影 |
上述会议室由院党政办统一管理。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会议室的协调使用、物资设备管理。
二、使用范围
市政学院会议室和学术交流室主要用于举办院级会议,接待领导和来宾,以及经批准由院属各部门召集的小型会议。
三、使用程序
申请使用部门从学院网站主页公告栏下载并填写《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会议室使用申请单》,送交党政办。
院党政办根据会议性质、规模及会议室功能统筹安排,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使用单位。
申请使用单位须提前办理使用审批手续。大型会议至少提前3天,一般会议至少提前1天。
当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会议室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申请使用时,党政办审批决定使用者。
因未办理会议室使用申请手续或申请手续不及时、不明确而造成会议延误等,由申请单位负责。
未经批准,院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使用上述会议室。
四、使用要求
1.使用会议室时,未经党政办同意,不得擅自改变会议室设备、家具的位置;不得将会议室物品携带出室外;不得擅自动用室内投影仪、音响等设备。如需使用设备及其他要求,应填写在《市政与环境工程学院会议室使用申请单》上,征得党政办同意后,在办公室专人指导下进行。
2.申请使用单位负责各项会务工作。
3.使用会议室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清洁,爱护室内各种设备、用品。会议结束后,申请使用单位应及时清理会场卫生,关闭音响、空调、电灯、门窗等,通知党政办有关人员检查、验收、锁门。会议室设施因人为因素损坏或丢失的由申请使用单位或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院党政办公室。